2004 年 英屬維爾京群島商業公司法(修訂法)有一些重大修訂,將於 2023 年 1 月 1 日生效,以下更改可能會影響您的英屬維爾京群島公司的未來發展:

 

1。 公司倒閉和解散

根據現行法律,被註銷的公司可以隨時通過支付任何未付的年費和到期罰款和/或糾正導致註銷的任何其他違約來​​恢復。但是,如果公司在被除名之日起七年內未採取補救措施,則將依法自動解散。修訂後的法案將取消這一期限,被剔除的公司將立即解散。

 

2。 公開的董事姓名

修訂後的法案將向在線 VIRRGIN 系統的註冊用戶提供英屬維爾京群島公司董事的姓名,但搜索時需要額外付費。董事姓名僅適用於針對特定公司名稱而非個人姓名的搜索。

英屬維爾京群島金融服務委員會 (FSC) 將從他們存檔的登記冊中提取信息,客戶無需採取任何行動,但登記冊未更新的實體應盡快更新其登記冊。

 

3。 提交年度財務報表

除了現有的記錄保存義務外,除非獲得豁免,英屬維爾京群島公司現在需要在年度申報表中提供具體的財務信息,該年度申報表應在日曆年結束後的九個月內或公司年末提交財政年度。週年申報表的格式細節和內容將在未來幾個月內確認。

豁免適用於上市公司、受英屬維爾京群島金融服務立法監管的公司以及在英屬維爾京群島納稅的公司。

正在引入修訂以確保英屬維爾京群島與國際最佳做法和標准保持同步,所有英屬維爾京群島公司都應準備好遵守最新立法。

 

4。 清算

目前,如果某人沒有因破產人、未成年人、被取消資格的董事或個人而被取消行事資格,則他們有資格被任命為有償付能力的英屬維爾京群島公司的自願清算人過去兩年內擔任或曾擔任公司或關聯公司財務管理職責的董事或高級管理人員。

對於被任命為具有償付能力的英屬維爾京群島公司清算人的人員,引入了居住要求。要符合資格,個人必須在被任命之前在英屬維爾京群島實際居住至少 180 天,無論是連續還是累計。

這些常駐清算人將被要求收集公司在清算中保存和維護的公司記錄,並在清算完成後將清算人收集的所有記錄的副本提供給公司的註冊代理人。

 

如果您擁有英屬維爾京群島公司,曾經或曾經與一家公司打過交道,並希望我們幫助確定現在可以採取哪些行動,請通過 info@bridges.hk 或致電 +852 2159 96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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